申请人:Byborg IP S.à.r.l(曾用名:DOCLER IP S.À 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0808号“ORAN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提交申请商标在相关服务上的限定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名义已变更为Byborg IP S.à.r.l。
2、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服务为“与购买多媒体内容的预付卡有关的网上零售商店服务”等,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服务为“替他人销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3、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服务为“通过全球通信网络传输的流音频、流视频和流媒体性质的占星和精神内容的电子传输”,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服务为“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流媒体播放音频、视频和视听材料”。
4、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原申请指定服务为“为计算星座和出生图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在中国不被接受,经核准删减后限定服务为“多媒体应用程序的编程”。
5、申请商标在第41类、第45类相关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经核准删减后限定为“替他人销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故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在第38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经核准删减后限定为“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流媒体播放音频、视频和视听材料”服务,故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为“娱乐服务,即提供一个以占星术为特色的网站”等,在中国不被接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经核准删减后限定为“多媒体应用程序的编程”服务,故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为“占星术服务”等,在中国不被接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