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季萍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4日对第34978018号“植美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在先注册的第7808348号“美素佳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08376号“美素佳儿亲子馆FRISO MOTHER'S COMMUNITY WWW.FRISO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08373号“美素佳儿亲子馆FRI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08349号“美素佳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08346号“美素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808352号“美素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美素”、“美素佳儿”、“FRISO”系列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和中国大陆地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恳请认定上述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在“米;谷类制品”商品上构成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上述商标在非类似但密切相关商品上的抄袭和摹仿。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大量申请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而且囤积商标予以出售。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关申请人介绍的宣传页、会员农场主及奶源收集介绍的视频;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国家图书馆的检索结果;
4、经销协议、检验报告、报关单、审计报告、销售情况、排行榜情况、市场报告;
5、广告宣传情况、纳税证明;
6、所获荣誉;
7、被申请人商标相关信息;
8、在先判例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调味品;虫草鸡精;蜂胶;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谷类制品;米”十项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期满未续展均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经查: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注册了9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其中包括“塔茜尔”、“俪瑞斯”、“法巴蒂迪奥”、“巧乐家”、“洁骑士”、“拉比迪奥克”、“东方宣言”、“柏拉图式青春”、“可口嗑”、“三宅古素”、“你形我塑”、“魅丽说”、“ELLAESE”等。被申请人的第34968943号“植美素”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35785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0年11月28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类制品、米”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茶、调味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汉字“植美素”,与引证商标一、四“美素佳儿”、引证商标五、六“美素乐”、“美素高”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分别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谷类制品、米”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且我局已通过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我局在类似商品上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关于在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利益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宣传报道申请人“美素FRISO”等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美素 FRISO”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美素 FRISO”等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在“谷类制品、米”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因商标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的不良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注册了9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如“塔茜尔”、“俪瑞斯”、“法巴蒂迪奥”、“巧乐家”、“洁骑士”、“拉比迪奥克”、“东方宣言”、“柏拉图式青春”、“可口嗑”、“三宅古素”、“你形我塑”、“魅丽说”、“ELLAESE”等。被申请人的第34968943号“植美素”商标已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且已生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作为一名自然人,却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近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