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24888号“澜海布落 LANHAIBULU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澜海布落 LANHAIBULUO 44124888

阅读:30314 2022-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伟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4124888号“澜海布落LANHAIBUL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06862…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伟伟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4124888号“澜海布落LANHAIBULU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068624号“澜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293994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08306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05696号“海澜之家HEILAN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922437号“澜之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在先知名商标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其注册难谓正常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行为。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

  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驰名商标批复;

  3、部分荣誉证书、年度报告;

  4、新闻报道;

  5、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资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1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9月21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为“澜海布落”,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澜海”,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海澜”、“海澜之家”、“澜之家”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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