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菲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4138752号“欗山澜海 LANSHANLANH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海澜之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936783号“海澜HEI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902166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67888号“海澜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55796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档案;
2、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驰名商标批复;
3、部分荣誉证书、年度报告;
4、新闻报道;
5、广告合同、发票、参展资料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9月21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为“欗山澜海”,其中含有“澜海”,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海澜”或“海澜之家”在呼叫发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糖、食用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