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庆松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1580号“喜江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80475号“喜食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7期《商标公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6032号“禧江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