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山鑫进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7523号“鲜乐坊XIANLE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42007号“鲜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73369号“鲜饮乐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字形设计、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5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鲜乐坊”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鲜饮乐坊”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种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芝麻酱;白芝麻酱;芝麻油;食用油;豆油;食用坚果油;坚果油;花生酱;果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芝麻酱;白芝麻酱;芝麻油;食用油;豆油;食用坚果油;坚果油;花生酱;果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