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2069号“SG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45696号“SCLC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23424号“尚宸联创科技SCLC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证书、分析申请表、实验分析报告、产品图片、产品手册及服务所应用的行业、参加活动的资料、共建科学实验室的资料、宣传物料、新闻报道、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2)第17324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英文“SGLC”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SCLCTECH”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化学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学研究;化学分析;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