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心灵鸡汤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3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5155号“易居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79975号“惟有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073700号“康禾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838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938386号“思想家THINK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另,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注册流程截图、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8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05期《商标公告》)。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06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90期《商标公告》)。
5、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谷(谷类);新鲜槟榔;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0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第1-4项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十分相像,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圣诞树;燕麦;装饰用干花;新鲜水果;新鲜槟榔;动物食用海藻;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豆科类种子和豆荚;动物食用谷粉;动物食用谷类;动物食用酵母;动物饲料;狗食用饼干商品与引证商标五继续有效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圣诞树;燕麦;装饰用干花;新鲜水果;新鲜槟榔;动物食用海藻;未加工谷种;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宠物食品;宠物饮料;动物可食用咀嚼物;动物食品;动物食用豆科类种子和豆荚;动物食用谷粉;动物食用谷类;动物食用酵母;动物饲料;狗食用饼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