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报二十一世纪(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2943号“园丁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04253号“园丁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49129号“园丁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11293号“园丁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36199号“园丁营造GARDENER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762218号“AI园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354489号“园丁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849885号“园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园丁学堂”整体与引证商标七含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互联网网页式广告的编辑;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