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鼎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93159号“高原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高长英350126197604026350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80320号“高原黄金”商标近似。(见第1298/13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高长英350126197604026350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380321号“高原白金”商标近似。(见第1298/131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凤冈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6115900号“高原粮仓”商标近似。(见第1221/123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民和县沿雅梨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4939712号“高原 软媚子”商标近似。(见第1764/177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云南诚众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6262172号“高原红梨”商标近似。(见第1744/175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昆明敏慎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714075号“高原农品”商标近似。(见第1448/146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成都市兰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479039号“高原挂面”商标近似。(见第1617/16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茂县鑫农产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060526号“高原农场”商标近似。(见第1462/1474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0320号“高原黄金GAOYUANHUAGN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80321号“高原白金GAOYUANBAIJ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15900号“高原粮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939712号“高原软媚子GaoYuanRuanMei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62172号“高原红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14075号“高原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479039号“高原挂面GAOYUANGUA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060526号“高原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除违反上述《商标法》有关规定外,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补充答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商标权专用期至2022年5月6日,现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高原黄金”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广告;替他人推销;电视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自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