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两方互动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8613号“MIDNIGHT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333199号“湾岸MIDNIGHT”商标、国际注册第1601710号“MIDNIGHT STUDIOS”商标、第25998838号“深夜小馆MIDNIGHT EATE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请求暂缓案件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MIDNIGHT CLUB”(可译为“午夜、深夜俱乐部”等含义)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MIDNIGHT”(可译为“午夜、深夜”等含义)、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MIDNIGHT EATERY”(可译为“午夜、深夜餐馆”等含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游戏程序(可下载软件);软件(包括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软件(在已录制的媒介上,可用于向个人计算机、视频游戏操制台、手持计算设备、移动计算设备和其他计算设备的数字传送);声音传送装置;曝光胶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太阳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