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新美佳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9503号“新美佳 家有新美佳,幸福到您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9891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7896号“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93781号“美新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33230号“新美家NEW MENAGE(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和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在先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维修信息;供暖设备安装及修理;电器设备安装及修理;空调”部分服务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制造(修理)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扫路机出租;提供建筑信息;提供维修信息;建筑咨询;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干洗”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新美佳 家有新美佳,幸福到您家”,与引证商标一“美佳”、引证商标四中的文字“新美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扫路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一、四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提供维修信息;建筑咨询;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建筑信息;提供维修信息;建筑咨询;家具保养;家具修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清洁窗户;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扫路机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