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潇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博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86935号“桂在香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2775号“桂香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在“调味品”商品上未使用,其在“调味品”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见第181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为“咖啡;糖;冰淇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