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金业诚兴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2274号“金业诚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76913号“金诚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固态硬盘;光盘驱动器;网卡”商品上维持注册,在路由器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业诚兴”与引证商标“金诚兴”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路由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