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0054号“宋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9581827号“宋韵”商标、第59969815号“宋韵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撤销、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