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天龙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6312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0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