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36411号“高山花皮糯米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山花皮糯米蕉 61236411

阅读:90180 2022-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林正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6411号“高山花皮糯米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04657号“高山阁”商标、第22002420号“高山紫薯”商标、第10140367号“高山…

  申请人:林正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36411号“高山花皮糯米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04657号“高山阁”商标、第22002420号“高山紫薯”商标、第10140367号“高山鸡工场”商标、第7450299号“高山堂”商标、第17562314号“高山铺子”商标、第58938736号“高山老酒”商标、第37610866号“新高山”商标、第18635390号“老高山大山里的农品”商标、第55867133号“高山绿笋”商标、第59877614号“高山精机”商标、第12887599号“高山春茶”商标、第25141076号“高山翡翠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高山花皮糯米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2022年9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九至十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三、十一已被决定撤销,上述驳回、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三、九至十一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二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二中均含有文字“高山”,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高山花皮糯米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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