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皮皮比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80173号“MINUS 5KG JE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22057356号“MINUS 5KG JE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已无效,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且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我局向申请人电子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见第176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外文“MINUS 5KG JEANS”组成,其中“MINUS”具有“负号,减号”的含义,“5KG”含义为“5千克”,“JEANS”含义为“牛仔裤”,将其文字组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