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顶峰评价科学技术研究院
(变更前名义:北京顶峰潜质科学技术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0129号《关于第37122420号“顶峰评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53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57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6647726号“顶峰项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超过宽展期未续展已经失效,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