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27248号《关于第35813396号“东方王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3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3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233412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第1713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