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73730号“领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领海 55873730

阅读:76041 2022-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领海医疗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3730号“领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5322号“海领”商标、第17150551号“领海到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

  申请人:领海医疗健康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73730号“领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25322号“海领”商标、第17150551号“领海到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方式上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云计算”等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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