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林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19329号“衡动制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1096号“DYNAGREEN及图”商标、第20799103号“显扬XI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