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锦舜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57363号“JSJ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商号的首字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40682号“JSJ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构成,着色及设计手法上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字母组合“JSJH”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化字母组合“JSJH”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会计;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