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维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33008号“欣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8750号“欣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贵局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欣派”与引证商标“欣酒”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