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544271号“王者之剑”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王者之剑 10544271

阅读:38217 2022-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 申请人因第10544271号“王者之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326号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

  

  申请人因第10544271号“王者之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6326号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任何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的记录。申请人认为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投入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3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注册后,积极进行宣传推广、使用。复审商标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商标评审程序,后进入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司法程序,长期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存在客观上不能大量正常使用的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已实际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21)深盐证字第8695号公证书。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授权深圳桃花山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深圳桃花山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联公司深圳市动感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审商标户外广告招牌、制作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海报及广告费支付凭证;广告伞、帽、衫照片;报纸广告及广告费发票、网络媒体广告及电子公证;《作品登记证书》;服务费发票及演出节目照片;报纸广告宣传及活动现场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或未显示日期,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存疑,且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明显属于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深圳市动感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异常相关证据、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在先案例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录像带发行;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于2013年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5年4月作出准予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2015年复审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于2016年5月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不服该无效宣告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及再审,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生效。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其授权深圳桃花山投资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使用形式为普通使用许可。深圳桃花山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的《节目制作案》显示有复审商标“王者之剑”,与之相应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内容为“节目制作”。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游戏平台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平台、电子竞技娱乐大赛的海报显示的标识均为复审商标“王者之剑”,显示的日期分别为2017年、2019年。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节目照片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节目制作服务上在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另,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招牌制作合同、发票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伞、帽、T恤衫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已进行了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报纸广告仅是复审商标注册的服务项目信息,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媒体关于“以人民的名义看‘王者之剑’网游商标之争”报道及《作品登记证书》也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动感地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照片均不在指定期间内。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在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此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应有相应证据支持,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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