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键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3036号“米家派 MIJIA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9289号“米家”商标、第48809496号“米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米家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文字“米家”,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二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