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210069号“乡都西域沙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都西域沙地 23210069

阅读:62936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远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0日对第23210069号“乡都西域沙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西域”品牌葡萄酒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

  申请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远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0日对第23210069号“乡都西域沙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西域”品牌葡萄酒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沙地”亦是新疆沙地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于新疆企业,存在恶意攀附的行为,是一种恶意的傍名牌行为,争议商标会对申请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二、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和质量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第182126号“西域 XIYU及图”商标、第1522790号“西域及图”商标、第3966002号“西域及图”商标、第4228104号“西域”商标、第6134679号“西域 WEST REGION及图”商标、第14615161A号“西域 WEST REGION及图”商标、第14615163号“西域 沙地限产 WEST REGION及图”商标、第24243877号“西域”商标、第26687350号“沙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商标注册、续展等信息;3、西域品牌及商标获奖证明;4、相关案件商标裁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答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二、西域和沙地为通用词汇,争议商标是根据被申请人自身发展对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也并非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19年10月7日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九由新疆沙地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所覆盖的商品几乎完全一致,具备判定商标近似的前提。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及本案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已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故申请人上述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争议商标“乡都西域沙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西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其享有何种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同时,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鉴于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23210069号“乡都西域沙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乡都西域沙地 232100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3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