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广杰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一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巨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汉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34060号“东方巨杰DONGFANGJUJ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692号决定,于2021年3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河南东方巨杰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及股东,也是河南卓悦酒店有限公司的法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防止浪费商标资源,促进商标发挥实际作用,对使用的事实不宜把握过严。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河南东方巨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不动产房屋租赁发票;
2、河南东方巨杰实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布的房屋租赁广告图片。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证据使用人之间不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证据1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项目无关,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为单方证据,不属于有效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6月23日申请注册,200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复审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
2、证据1河南东方巨杰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房租,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广告图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未显示日期,且体现的服务也是房屋租售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