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46259号“名创鸿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名创鸿鑫 19846259

阅读:45536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池昌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6259号“名创鸿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2924号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池昌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46259号“名创鸿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02924号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将提供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一直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身份证明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4日申请注册,2017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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