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63821号“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图 38163821

阅读:113479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衡阳市精创富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领昊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38163821号“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JINGCHUANGFU ELECTRONIC TECHNOLOGY(SHENZHEN)CO., L…

  申请人:衡阳市精创富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申请人: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领昊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38163821号“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JINGCHUANGFU ELECTRONIC TECHNOLOGY(SHENZHEN)CO., LTD. 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企业字号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公司办公楼及证书;2、相关新闻链接及截图;3、宣传册及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商号不构成近似,不构成侵犯商号权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其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作出回应,并补充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同申请人经营存在密切关系,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相关服务同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性,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理应予以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字号权。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精创富康”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事实和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均不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38163821号“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精创富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及图 381638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34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