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燕姿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黄忠燕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6日对第15771590号“燕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多件“燕太太”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多件“燕太太”商标的独占许可权人,申请人“燕太太”品牌在全国范围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因合作关系系明知申请人“燕太太”商标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9)苏05知初793号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上,注册公告于2017年4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46期上。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与权利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关系的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一份民事判决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第43类啡馆、餐厅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存在该条款所指的代理或代表关系,亦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在上述服务上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