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水音像开发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文智库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亚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对第30962474号“山水隔音隔热SANSUI-GYG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日本山水电气株式会社为关联公司,其“山水”、“SANSUI”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3211号“山水及图”商标、第734867号“SANSUI及图”商标、第31574330号“山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不仅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还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具有不正常使用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官方网站对申请人及山水品牌的介绍;山水电气发展历程资料;引证商标的转让、许可资料;申请人产品证书;申请人“山水”商标注册申请列表、产品图册;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活动资料;线上销售资料;申请人市场推广及店铺图片;申请人和被许可使用人所获荣誉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核准注册(2020年8月14日第1707期《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7类“橡皮圈;封拉线(卷烟);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天线”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注册,其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橡皮圈;封拉线(卷烟);橡胶制减震缓冲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由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GT及图”、“飞歌开拓者FGKTZ”、“阿尔派 ALPINE及图”、“捷力隔音隔热JLAUDIO”、“大能蓝金刚DANBLUEKING”、“UR ULTRA RACING”、“鑫宏发XHFF168”、“III-TCR”商标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权利人的利益。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