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康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92787号“康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6851号“康辉KANGHUI及图”商标、第996942号“康辉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01月13日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上述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