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燊仁(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10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22990号商标、第218331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图标部分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可资区分的显著部分,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