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91286号“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 54291286

阅读:152803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微太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91286号“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26号商标、第54218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深圳市微太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91286号“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926号商标、第542183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此外,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汽水、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女神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读文字“女神”,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4291286号“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女神阁GODDESS PAVILION及图 542912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34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