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384531号“极客 GE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极客 GEEK 50384531

阅读:30907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远国际(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4531号“极客 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基础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03471号“GEE K+”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中远国际(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84531号“极客 GE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基础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703471号“GEE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0395号“GEEK SQU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68689号“GEEK 2 START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348059号“GEEKLANSO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51131号“极客空间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712753号“极客学院 JIKEXUEYUAN.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454653号“极客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283253号“极客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550414号“极客公园创新大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初步审定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五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1年11月20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九在我局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极客”、“GEEK”组合构成,其英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英文“GEEK”相同,其中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均含有文字“极客”,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至八核准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九的审查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0384531号“极客 GE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极客 GEEK 503845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3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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