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汇鑫博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30768号“EBP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94785号“E-BLINK”商标、国际注册第1202947号“EBLink”商标、第7582832号“易普联ep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软件(已录制的程序)、信息处理设备、商品电子标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