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0385号“CA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41558号“Cation及图”商标、第38209624号图形商标、第26025782号“Cation及图”商标、第3706246号“CAPTION”商标、第51808512号“CAPTION”商标、第52518265号“T.FOURTH MASTER及图”商标、第363177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其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至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五至六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为有效在先获准初步审定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AUT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中的文字“Cation”、“CAPTION”及图形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