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65140号“SE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COM 53665140

阅读:98688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科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5140号“S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77854号“SEC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西科姆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65140号“S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277854号“SEC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ECOM”与引证商标文字“SECOMA”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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