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295810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 48295810

阅读:106035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5810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1597号商标、第10387852号商标、第8031512号商标、第1802306…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295810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1597号商标、第10387852号商标、第8031512号商标、第18023069号商标、第5827234号商标、第857815号商标、第4066986号商标、第4459347号商标、第6131337号商标、第14824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高德地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应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准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百度百科及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宣传报道及使用截图、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八、九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为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均含有“高德”,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定使用的珍品估价、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典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典当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六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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