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瑞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36497号“佐芬尼GERF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1339号“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0772号“金老大G G.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38777号“源圭能源YUANG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75685号“广全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509434号“Q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292698号“GOLDSMI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729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425445号“SHANDA GAM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5231906号“G GOLDEN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九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