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圣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优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5日对第47626808号“药水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LOL(英雄联盟)主播,2015年,申请人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英雄联盟游戏直播,因其在直播时时常使用游戏里的刀具“药水”而被大量观众称为“药水哥”,也有人传闻其真名为刘波,2019年,申请人以“药水哥”的名义在虎牙直播平台进行游戏直播,其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直播风格,事业也扩展到了综艺领域,其在虎牙直播平台已有超过300万直播订阅,微博粉丝超过100万,哔哩哔哩粉丝超过64万,在娱乐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艺名“药水哥”经过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者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艺名“药水哥”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姓名所及领域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除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在娱乐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例如“某鱼”、“B乎”等,被申请人的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药水哥”的网络报道资料;
2、“药水哥”的百度百科资料;
3、“药水哥”的微博主页;
4、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3月6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35类、第41类等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61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有关建设项目、特指某个主体或某类主体的网络词语、网红名字相同或相近,如“长安云”、“葬爱家族”、“耗子尾汁”、“B站”、“某鱼”、“脚艺人”、“猪厂”、“药水哥”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显示,“药水哥”原名刘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绝大部分系“药水哥”的宣传报道资料及微博页面,其中部分报道资料亦显示“药水哥”名为刘波,仅极少数的报道资料显示药水哥2012年改名为刘波,2016年改名为叶圣,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微博页面显示其生日为1994年12月24日,这与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上显示的出生日期不符。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药水哥”已经形成对应关系,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不具有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因此,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在娱乐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故我局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审理上述焦点问题。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及查明事实二可知,被申请人作为一科技公司,其在第9类、第26类、第29类、第31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第44类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共计61件商标,其中第26类、第29类、第31类、第44类等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与其经营范围相去甚远;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系摹仿网红“药水哥”名字外,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多件商标与有关建设项目、特指某个主体或某类主体的网络词语相同或相近,如“长安云”、“葬爱家族”、“耗子尾汁”、“B站”、“某鱼”、“脚艺人”、“猪厂”等。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且不具有注册商标的正当性,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