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15949A号“VOGUE CAF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VOGUE CAFE 39815949A

阅读:135585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麦香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5日对第39815949A号“VOGUE CA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其“VOGUE”杂志是全球驰名的时尚流…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麦香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5日对第39815949A号“VOGUE CAF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其“VOGUE”杂志是全球驰名的时尚流行杂志,发行量极大,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申请人与人民画报社合作,在中国出版发行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良好信誉和知名度的“VOGUE”杂志。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28686号、第31061381号、第5828687号、第28739806号、第31061380号、第5828688号、第31061378号、第5828690号、第21125130号、第31061370号“VOGUE”商标、第4090337号、第9808944号、第15439831号“VOGUE CAF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 “VOGUE”商标、“VOGUE CAFÉ”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部分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字体亦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和仿冒,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他人在先知名商标“ELLE”,其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足以造成消费者在识别商品和服务时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多年的系列商标,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会给申请人的商誉和利益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网络上有关“VOGUE”的检索资料;

  2、国家图书馆检索“VOGUE”的报告;

  3、活动现场图片及相关公证书;

  4、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

  5、相关行政裁决书;

  6、有关“ELLE”的介绍及“ELLE CAFE”、“VOGUE CAFE”的报道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在第29类肉、香肠、奶粉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28日的第174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5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三、四、六至十三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五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果冻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至十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上述商标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在第21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和服务上共计注册了26件商标,其中12件“ELLE CAFE”或“CAFE'S ELLE”商标、14件“VOGUE CAFE”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及第39831014A号商标外,其余商标均因与相关权利主体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我局予以驳回。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部分商标甚至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字体设计、表现形式雷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香肠、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果冻、糖果、饮料制剂、餐馆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上述商标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水果罐头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VOGUE CAFE”或与之相近的商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部分商标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同时,由查明事实三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及知名出版公司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在先注册的“VOGUE”、“VOGUE CAFE”、“ELLE”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反复申请注册,其申请注册的商标绝大部分已因与申请人及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而被予以驳回,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甚至与申请人及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字体设计、表现形式等方面雷同。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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