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86713号“F1F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1F2 8486713

阅读:186846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水入道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86713号“F1F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22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水入道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486713号“F1F2”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22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真实实际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出撤销复审的恶意明显。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公告、裁定书;2、家居服照片;3、公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7月27日。2020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使用。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公证书中的订单截图,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家居服、拖鞋等产品,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2中的公告、裁定书、家居服照片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家居服、拖鞋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家居服、拖鞋属于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故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及其类似的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足球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足球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8486713号“F1F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1F2 84867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0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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