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949387号“五谷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五谷泽 24949387

阅读:35020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娜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24949387号“五谷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54448号“五谷颂”商标、第12903939号“五谷颂 WU GU SONG”商标…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娜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24949387号“五谷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054448号“五谷颂”商标、第12903939号“五谷颂 WU GU SONG”商标、第12021722号“五谷神”商标、、第12021736号“五谷液”商标、第9828847号“五粮”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 WULIANGYE及图”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 WULIANG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国内白酒行业享有盛誉的企业集团,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号召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了知名酒类品牌“江小白”申请注册了“劲小白”、“江小谷”等商标,摹仿油漆品牌“多乐士”申请注册了“净乐士”商标,摹仿知名打车软件“滴滴出行”注册了“滴滴食间”等商标,进一步佐证了被申请人攀附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处于出售状态,可见其申请商标并非出于真实使用目的,其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若维持争议商标注册,会助长傍名牌不正当竞争之风,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五粮液”、“五粮春”、“五粮醇”商标所获荣誉;

  2、申请人“五谷”系列商标资料;

  3、“五谷”系列商标使用及宣传资料;

  4、相关行政裁决书及判决书;

  5、被申请人出售商标的有关资料、名下商标资料及涉及到的品牌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7日的第1674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7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长沙市岳麓区星娜百货店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其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3日短短四天时间内在第3类、第12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1件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被申请人在网上进行公开售卖。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呼叫、构成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五谷泽”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三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长沙市岳麓区星娜百货店成立于2017年6月13日,其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3日短短四天时间内在第3类、第12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共计1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81件商标,其中第12类等商品所需资质并非自然人可及,且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或意欲使用证据;同时,被申请人还将其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商标在网上进行公开售卖,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以使用为目的;此外,除本案争议商标是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麦小白”、“江小谷”、“净乐士”、“滴滴食间”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或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拆分的商标,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抄袭他人具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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