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93155号“UPRIS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PRISING 19993155

阅读:80666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太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娇杨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155号“UPRIS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9411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太安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辛娇杨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3155号“UPRIS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9411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合法注册并持续使用的商标,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版权作品证书;2、销售订单截图;3、产品图片;4、销售数据统计表;5、注册证;6、视频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瑞跨境电商平台的介绍;2、收货地址项页面;3、判决书;4、搜索结果的页面。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6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销售订单截图,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T恤等产品,且体现了复审商标标识。加之证据1、3、4、5、6中的版权作品证书、产品图片、销售数据统计表、注册证、视频证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T恤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内衣、婚纱复审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衬衫;内衣;婚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本文《关于第19993155号“UPRIS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UPRISING 199931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01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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