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蒋世波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43001775号“黄金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理位置毗邻,其明知争议商标为申请人所在先使用且已有一定知名度,却仍在与申请人的第4119553号“黄金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密切关联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密切关联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及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在先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的主观恶意,且存在多次抢注、复制、摹仿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行为,及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会扰乱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及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黄金娣米线”结果截图;
2、媒体报道;
3、门店照片;
4、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5、“黄金娣”商标网络侵权(百度)投诉结果截图;
6、第18156826号“黄金娣”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及商标档案;
7、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8、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档案、他人品牌百度百科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1日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如“云淘”、“花呗”、“严选”、“潘祥记”、“天府新青年”、“寸氏庄园”、“古滇名城”等。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黄金娣”商标在米线店上的宣传使用,未显示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等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的“黄金娣”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米线店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黄金娣”商标相同,难谓巧合。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五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云淘”、“花呗”、“严选”、“潘祥记”、“天府新青年”、“寸氏庄园”、“古滇名城”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同时还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