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长沙宝德茂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GIANFRANCO FERRE S.P.A.JLT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83987号“FER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5251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故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发送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
1、品牌介绍;
2、店铺详细信息一览表;
3、相关检索结果;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生产加工及出口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9月28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光学)等多个类别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在商评字[2021]第0000253827号撤销复审决定中认定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在科学仪器仪表;航海仪器仪表;大地测量仪器仪表;电气仪器仪表;摄影仪器仪表;电影仪器仪表;光学仪器仪表;衡器;量具;信号器具;检验仪器仪表;或检查仪器仪表;救护器具;和教学仪器仪表;声音或图像的录制器具;声音或图像的传输器具;和声音或图像的复制器具;磁性录制载体;和录音盘;自动售货机;和投币启动机装置;现金收入记录机;会计用计算机;信息处理设备;和电子计算机;灭火器商品上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于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进行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所显示商品均与复审眼镜(光学)商品无关,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时间。证据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5全部是关于箱包、皮带、鞋等商品的加工、出口证据,不涉及复审商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中国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