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95791号“黔尊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黔尊赖 47195791

阅读:66762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凤军(原被申请人:杨秀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47195791号“黔尊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83393号“黔…

  申请人: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凤军(原被申请人:杨秀爱)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7日对第47195791号“黔尊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83393号“黔小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还与他人商标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造成混淆与误认,同时还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生产经营所需善意转让得来,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推广,已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与青睐,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不应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转让证明及授权书;2、工商登记信息;3、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4、订货单及发票;5、销售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止。2021年10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申请人提出的关于双方商标相同近似的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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