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杰比斯纺织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4625976号“CR7 CRISTIANO RONAL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被CRISTIANO RONALDO先生亲自授权,可以将其姓名作为商标在中国的第25类商品上进行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时引证的第7622617号“CR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02390号“C7次方 CRONALDO7 CR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835359号“CR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1813号“C罗7号 CR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母组成、发音、外观上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公证授权书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帽;婚纱;婴儿全套衣;爬山鞋”商品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42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四在裤子等全部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授权申请人将本人姓名CRISTIANO RONALDO作为商标在中国第25类“服装;内衣;拳击短裤;长袜;短袜;衬衫;防汗内衣;防汗衬衣;女士内衣;仿皮革制服装;皮制服装;游泳衣;雨衣;衣领(衣服);鞋;帽;袜;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婴儿全套衣;化装舞会用服装;滑雪靴;浴帽;睡眠用眼罩;婚纱;衬衣”等商品上申请和注册,并在中国进行商业化使用,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